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3-153169 公开日期 2023-09-08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行〔2023〕30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12-2023-0002    
关于修改舟普财行〔2022〕30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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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根据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际,现对原《舟山市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22〕300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 1.2倍的,按每名幼儿每年 2800元补助办学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收费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 1.2倍但不高于 2倍的,按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学经费。”修改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1.2倍的,每名幼儿每年办学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从2800元提高至4200元,收费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1.2倍但不高于2倍的,每名幼儿每年办学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从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至2100元。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主要用于教师工资待遇保障。” 

二、第十五条“新居民子弟学校中考成绩或小学抽测成绩优良的学校,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6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教学成绩优良的学科教师。”调整为“新居民子弟学校学科抽测成绩优良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教学成绩优良的学科教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


 




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引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和促进本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下同)规范办学、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其他收入。

第四条使用原则:坚持导向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支出范围: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及对办学规范、社会效益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补助奖励,优先用于扶持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购买学位补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生均办学经费补助、办学场所租金补助、教师培养成本补助、校园安保费用补助、举办者奖励、学科教师奖励和办园等级提升奖励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区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取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办学思想端正,教育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二)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执行《舟山市普陀区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三)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核定或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无乱收费情况发生。

(四)设置食堂财务账并且核算规范,无克扣和违规使用师生伙食费的情况。

(五)新居民子弟学校人员配备:小学每班专任教师不少于1.8名,初中每班专任教师不少于2.3名,其他人员每班不少于0.5名;民办幼儿园按相应等级要求配备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单位与聘用教职工均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保。


第三章  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购买学位补助:对政府购买学位的新居民子弟学校,小学生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补助(不含生均公用经费),初中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不含生均公用经费),每年的购买学位标准是否调整酌情而定。

第九条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政府购买学位的新居民子弟学校,根据学籍系统人数,按公办中小学标准补助生均公用经费。

第十条  生均办学经费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1.2倍的,每名幼儿每年办学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从2800元提高至4200元,收费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1.2倍但不高于2倍的,每名幼儿每年办学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从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至2100元。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主要用于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每年的补助标准是否调整酌情而定。补助幼儿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实际人数计,其中班额不足20人的以20人计,平均班额超过30人的,每超过1人扣除生均办学经费补助的4倍。

第十一条  办学场所租金补助:对租用园舍和场地(不含以零租金形式取得国有房产办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每年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和场地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场地面积按园区占地面积扣除建筑占地面积计)。

第十二条  教师培养成本补助:在本区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工作2年及以上的教师,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招考录用为事业编制或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分别按招考录用人数给予招考录用前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每人2万元、1万元的培养成本补助。

第十三条  校园安保费用补助: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聘用专职保安人员的,给予一个校(园)区每年4万元的安保人员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举办者奖励:新居民子弟学校考核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给予举办者(4+0.4×班级数)万元、(3+0.3×班级数)万元、(2+0.2×班级数)万元的奖励。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按奖励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弟学校举办者的标准上浮25%奖励举办者。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奖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良好的标准奖励举办者。

第十五条学科教师奖励:新居民子弟学校学科抽测成绩优良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教学成绩优良的学科教师。

第十六条  办园等级提升奖励:民办幼儿园参加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每提升一级,一次性按每班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定

第十七条教师培养成本补助由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向区教育局进行申报,申报时填报《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其他补助奖励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确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必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教师培养成本补助的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近2学年教师名册;

(二)录用公示当月含有考入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教师的工资单复印件。

第十九条区教育局根据相应文件和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教育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进行审定,并会同教育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教育局负责编制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联合文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购买学位补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生均办学经费补助按学期下达拨付,其他补助奖励按学年在次学年下达拨付。由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项目单列安排,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申报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1-3年的申报资格等处理。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开始实施。原《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21〕82 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被录用教师姓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录用单位

录用类别(填写事业编或非编)

申报金额(万元)

备    注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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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3/9/8/art_1229296024_1656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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