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的发生,区政府公布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或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执行时效已过或文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等情况,需要再次进行清理。
为此,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对 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间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治统一。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间以区教育局名义制发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主要依据已被明文废止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重点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2023年6月中旬,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局政工科牵头部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责任科室提出清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局办公室拟定《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公布2018-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月20日至2月26日期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3月上旬,形成《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公布2018-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3月9日至7月15日,对《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公布2018-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按规定程序报局党委审定并公布。
三、清理结果
(一)保留2件。
(二)废止(失效)6件。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废止(失效)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实施日期说明。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为保障政令畅通,《通知》实施日期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例外情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解读人: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政工科 付先生 联系方式:0580-302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