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动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2024-12-2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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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普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动公开目录
序号类别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2.列明不予公开情况;
3.依申请公开渠道、联系方式;
4.依申请公开程序、时间调整情况和补正程序;
5.提供监督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及时公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公开本单位制定的可全文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素完整,包括标题、文号、统一编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
3.文件中提供政策解读链接;
4.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下载功能,至少包括PDF、word(wps)等可编辑版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4号)
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4政策解读
1.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解读,最新重要政策文件解读;
2.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等,具体根据该政策文件内容确定;解读政策与对应文件实现关联;运用图片图表、卡通动画、音频视频、政策简明问答、网络问政、政策进社区等方式进行解读;解读的咨询方式,包含解读单位及咨询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4.《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2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30号)
政策解读文字材料在规范性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公开,其他信息在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5其他文件
公开本单位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6组织机构机构概况
公开本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7领导信息
公开领导的姓名、照片、职务、分管工作等。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8内设机构
公开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9直属单位或下属机构
公开直属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称、职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0人事信息人事任免
公开本单位人事任免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1公开信息公示公告
公开本单位通知公告类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2专项规划
集中公开专项规划信息,及其对应的解读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8号)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3空间区域规划
集中公开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信息,及其对应的解读信息。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4计划总结
1.公开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公开年度重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或按月(季度)取得的成效、落实情况通报和后续举措等信息。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5建议提案人大代表建议
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6政协委员提案
公开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7行政权力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1.集中公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指南信息,包括事项名称、办理单位、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办理依据等。
2.集中公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办理结果信息。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8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集中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等信息。
2.集中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全文或摘要信息,摘要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3.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4.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9财政信息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公开本部门财政预算信息,包括收支总体情况表(3张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5张表)、“三公”经费,及其对应的文字说明(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绩效目标、名词解释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区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0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公开本部门财政决算信息,包括收支总体情况表(3张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5张表)、“三公”经费,及其对应的文字说明(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名词解释等)区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1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公开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计划开始和结束时间、决策承担部门、决策依据、决策涉及的流程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2意见征集
1.非保密的重大决策,主动向社会公布意见征集公告,公告包括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依据、意见征集时间、反馈途径等;
2.意见征集形式应多样,包括网络征集、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
3.意见征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情况紧急下缩短期限应予以说明。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3意见反馈
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关于同类型的意见反馈、无实质性意义的意见反馈,可以进行归纳展示)。意见征集结束后的1个月内公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4年度工作报告

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信息。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5重点领域公共资源配置国有产权交易1.土地供应计划;
2.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信息。股权类公告、增资类公告、资产类公告、出租类公告、其他公告、信息预披露、补充公告、成交公告、挂牌结果、竞价会取消公告;
3.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信息。资产类公告、出租类公告、其他公告、补充公告、成交公告、拍卖会、竞价会、开标会取消公告;
4.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号令)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6自然资源公共服务1.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2.矿产资源、基础测绘等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3.办事指南(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事指南可链接到政务服务网相应页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3.《测绘法》
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7财政信息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预决算及政府集中采购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8调查监测1.国土调查基本信息:包括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2.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包括地理国情监测信息(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土地调查条例》
3.《关于全面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指导意见》(国测国发〔2017〕8号)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9确权登记1.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
2.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包括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包括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1.实时公开
2.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1.土地出让公告: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2.土地出让结果: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3.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包括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1.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2.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1国土空间规划编制1.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
(1)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2)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公示
2.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包括: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2规划许可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2.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3.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拟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
4.《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
方案公示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4用地审批1.临时用地审批:包括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
2.农用地转用审批(包括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1.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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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农村集体土地征收(1)征地法定公告。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2)征地工作程序。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
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
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
(3)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
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征地法定公告。1.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
2.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
3.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2)征地工作程序。1.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
3.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4.其他信息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6耕地保护1.补充耕地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验收日期、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等信息;
2.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包括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用地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关于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7开采矿产资源审批1.采矿权审批:包括采矿权登记信息,包括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
2.采矿权注销:采矿权注销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8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1.出让公告:包括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等;
2.出让结果:包括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3.转让公示:包括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等;转让价格、方式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2.《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
1.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2.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受理申请材料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9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40海域综合管理1.海域使用许可:海域使用申请人、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等(涉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2.海域使用权注销以及期满收回:原海域使用权利人、项目名称、用海类型、注销(或期满收回)前的项目用海面积、注销(或期满收回)后的项目用海面积等(涉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3.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许可结果信息(涉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1.《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海岛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4.《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41海岛保护与利用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物和非生物标本许可,许可结果信息(涉密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42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主要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 〔2015〕58 号)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 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43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1 号)
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 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4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配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图解材料,并相互关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部门1月31日之前公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4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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