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4-148775 公开日期 2024-03-25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行〔2024〕75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12-2024-0003    
关于印发《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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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区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共同管理,用于全区文化体育广电事业发展。

第三条 文化资金来源: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上级补助;

3.体彩公益金分成;

4.其他资金。

第四条 文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均衡发展、专款专用、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加快我区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六条 区文广旅体局、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区文广旅体局根据文化资金规模,负责确定文化资金具体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金额,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区财政局负责审定、下达文化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文化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建设、体育建设、文化惠民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区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包括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朱仁民艺术馆、区非遗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文化驿站、城市书房等)、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礼堂)、文化馆分馆、图书馆分馆建设、渔农村农家书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广播室、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每年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规模确定,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二)文化建设,包括文化活动开展、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艺创作活动、文化产业发展及省级其他文化工作等。

1、群众文化活动,包括重大城乡文化活动、全民阅读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品牌打造及宣传经费。

2、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长、村(社区)文化员、文体骨干培训、全区优秀文艺人才库建设、乡土文艺人才建设、业余文体团队扶持培养及奖励,先进文化经营单位及举报奖励等支出。

3、文艺创作活动,包括各类艺术展示、义演、展览,创作采风、作品展演奖励经费,海洋文学、音乐等工作室运作经费。

4、文化产业发展,包括扶持区文化产品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等经费。

5、省级其他文化工作,省委、省政府确立的公共文化发展重点工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项目,包括文化示范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

(三)文化惠民服务,包括送书下乡、送戏下乡、送讲座展览、文化走亲、广电低保工程及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补助等。

1、送书下乡,由区图书馆负责送书刊、杂志进镇(街道)、村(社区),送达的书刊、杂志按照每年新购图书册数补助。 

2、送戏下乡,由区文化馆统一实施,每年送戏下乡次数不得少于省市区下达的任务数。

3、送讲座展览,由区文化馆、区图书馆、区博物馆实施,每年送讲座展览次数不得少于省市区下达的任务数。

4、文化走亲,由区文化馆实施,每年文化走亲次数不得少于省市区下达的任务数。

5、广电低保工程补助。

6、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维保,“村村通、村村响”工程的后续维护。

7、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相关费用。

(四)文化遗产保护,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保护。主要用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和利用;珍贵文化遗产的抢救和实物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和各类传承载体建设;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培训和研究;其他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五)体育建设,包括体育设施建设、体育活动、体育队伍建设、青少年体育补助及奖励、体育服务。

1、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包括健身路径、篮球场等建设,包括基层体育场地建设补助。

2、体育活动,包括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及体育下乡活动、组织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国民体质监测等。

3、体育队伍建设,包括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基层体育委员等骨干队伍培训、公益类健身项目培训、体育协会考核、各类奖励等。

4、青少年体育补助及奖励,包括少体校布点经费、参加体育比赛获奖奖励、市队县办补助经费、省后备人才伙食补助经费、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后备人才基地补助经费等。

5、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养护及维修,包括登山步道及健身器材养护、体育场地开放补助等。

6、体育类规划、项目评审、赛事评估、体育宣传等各类服务项目购买。  

(六)文化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1、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综合性考评奖励工作。每年度对签署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从经营主体、组织机构、安全责任、规章制度、规范运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隐患治理等多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考核优秀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给予奖励。

2、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补助。根据普陀区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情况,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七)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文化体育广电非遗文物项目。

第八条  文化资金采用总额控制,根据资金来源、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下达。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文化资金的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需向区文广旅体局申请,经区文广旅体局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文化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区文广旅体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实施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全区工作重点,结合全区文化资金申报情况,编制文化资金分配方案。具体明细项目由区文体局提出初审,会同区财政局商定后,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联合发文下达,分配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文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广旅体局加强文化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文化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http://www.putuo.gov.cn/art/2024/3/26/art_1229698828_1661277.html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文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文化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文化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文化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文化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6日起实施,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联合下发的《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普财行[2014]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普财行〔2024〕75号.pdf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4/3/26/art_1229698828_1661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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