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海洋渔业产业发展,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4年3月28日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发 |
附件:
舟山市普陀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普陀区渔业发展项目补助标准的工作依据和基本要求,适用于区统筹的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区本级渔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渔村基础设施
第二条 集体维修渔业仓库的补助额为总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2万元。
第三条 村集体维修渔业码头的补助额为总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村集体维修养殖围塘的补助额为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渔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近海渔船安全生产考核的补助额以《普陀区渔船管理服务站(公司)考核办法》为准。
第六条 对编组和瞭望的补助额以《普陀区优秀编组长、瞭望长和瞭望员船等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舟普政办〔2021〕51号)为准。
第七条 渔民养老保险补助按当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区级预算为准。
第八条 渔船海难救助行动的补助额以《舟山市普陀区渔业船舶海难救助奖励补助暂行方案》(普海渔局〔2022〕34号)为准。
第九条 对安全救生通导设备配备的渔船,按设备投资额的100%补助,五年内累计补助每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渔船减船拆解的补偿额以《普陀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为准。
第十一条 渔政船燃料费的补助额按巡航需要燃料的购买价格。
第四章 渔业发展
第十二条 海上养殖绿色环保浮性材料应用及数字化设备设施安装等不超过40%。
第十三条 近海渔业资源养护的补贴按渔船功率、作业类型、作业天数和省级核定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以当年《近海渔业资源养护的补贴方案》为准。
第十四条 渔业技术推广的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渔港建设维护
第十五条 渔港疏浚造价在30元/立方米以内的,按区财政管理体制承担比例补助,超出造价的部分不予补助,其中中心渔港疏浚按造价的100%。
第十六条 一级及以下标准渔港建设工程的补助额按总投资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差额的70%,其中六横镇区域的渔港建设按30%,中心渔港按100%。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项目总投资额发生的起始时间为立项文件签发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八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投资额: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账面投资超出工程造价结算审定的部分;信息数据服务费和信息系统维护费;楼堂馆所建设、机构运转经费、公务接待、会议和培训等;无正当理由不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造价结算审核时长超出30日的按合同价的20%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于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由区财政局和区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舟山市普陀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舟普财农[2023]37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4/3/29/art_1229698828_1661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