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党工委:
为进一步深化“礼堂伙伴”共建共享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渔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促进农村精神富有重要作用,推动文化礼堂高质量发展,规范普陀区文化礼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文化礼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文化礼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宣传部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文化礼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普陀区渔农村文化礼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文化礼堂使用效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文化礼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文化礼堂建设、运行管理、文化礼堂·老年学堂建设、“礼堂伙伴”共建共享体系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礼堂,推动文化礼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区委宣传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并指导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围绕渔农村文化礼堂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平、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适用对象:
(一)全区已建成渔农村文化礼堂的社区、村;
(二)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三)履行文化礼堂工作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团体、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 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文化礼堂运行中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二)没有利用文化礼堂从事封建迷信、赌博和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
(三)文化礼堂设施完善,可以正常使用的;
(四)没有发生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财产、人员损失的;
(五)没有出现其他严重损害农村文化礼堂工作,被上级主管部门批评通报的。
第三章 适用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文化礼堂建设
推进渔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工作,对列入微改造、数字、改造提升、精品等文化礼堂建设项目的,按照文化礼堂实际建设情况给予分档补助。微改造文化礼堂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区数字文化礼堂建设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他改造提升类的文化礼堂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区精品文化礼堂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省、市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省、市规定的相关资金补助要求下达。
(二)文化礼堂运行管理
1.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示范街道、镇资金奖补:被评为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示范乡镇(街道)的,按照上级下拨的相关奖补资金予以全额奖补。
2.渔农村文化礼堂星级评定奖补:根据《关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2号)、《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星级管理办法(试行)》(浙宣〔2017〕46号)要求,每年对全区各渔农村文化礼堂进行星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分别给予分档奖补。奖补资金可用于渔农村文化礼堂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活动开展、“礼堂伙伴”共建共享体系建设、文化礼堂相关工作等经费支出。
3.渔农村文化礼堂管理员奖补:每年被评为省、市星级文化礼堂的礼堂管理员可按照省、市星级文化礼堂奖补资金的8%作为礼堂管理员的奖补资金予以奖补。
4.渔农村文化礼堂信息员奖补:根据渔农村文化礼堂工作信息录用情况,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分档奖励。同一篇信息被区级媒体采用的,奖补10元;被市级媒体采用的,奖补30元;被省级媒体采用的,奖补200元;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奖补500元。
5.区级渔农村文化礼堂工作经费:根据渔农村文化礼堂年度工作安排,区委宣传部每年可统筹安排一部分的专项资金用于文化礼堂工作宣传、举办文化礼堂培训班、召开文化礼堂会议、落实文化特派员工作、完成文化项目、制作文化礼堂宣传物料、开展文化礼堂活动等文化礼堂工作相关经费支出。
(三)“礼堂伙伴”共建共享体系建设、“文化礼堂·老年学堂”建设
根据普陀区“礼堂伙伴”共建共享体系建设和“文化礼堂·老年学堂”建设要求,区委宣传部每年可统筹安排一部分的专项资金,用于采购便民服务、文艺演出、展览培训等各类文化礼堂服务,开展“礼堂伙伴”活动,推进“文化礼堂·老年学堂”建设,开展“文化礼堂·老年学堂”活动等。补助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及已建成文化礼堂的相关社区、村推进“礼堂伙伴”共建共享体系建设,打造文化礼堂特色品牌项目,开展各类“礼堂伙伴”活动,推进“文化礼堂·老年学堂”建设,开展“文化礼堂·老年学堂”活动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专项资金及分配方案后,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推进文化礼堂建设、运行管理、活动开展、“文化礼堂·老年学堂”建设、“礼堂伙伴”共建共享体系建设等。
第十条 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作为文化礼堂的属地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资金保障责任,每年要在上级奖补资金外为辖区内每个文化礼堂正常运行提供不低于1万元的经费保障。各社区、村要加大集体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礼堂建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宣传、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缓拨、停拨或追回奖补资金等措施。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实施,原《普陀区渔农村文化礼堂长效机制考评奖补办法》(舟普宣[2022]1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4/6/26/art_1229698828_1662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