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管委会,区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推动海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区委宣传部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舟山市普陀委宣传部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4年6月 25日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印发
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宣发〔2024〕14号)、《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关于推进舟山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宣〔20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支持重大文化活动开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区委区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年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绩效目标,待人大批复预算后,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单位:
(一)在舟山市普陀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统计范围的企业;
(二)在舟山市普陀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文化产业平台运营管理的企业;
(三)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单位、部门或机构团体。
第七条 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三)按规定向宣传、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四)拟支持内容未获得区本级各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扶持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助力推动全区重大发展战略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有效提升人民文化生活品质,促进就业增收,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转化的项目;
(四)具有地区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助于本土海洋特色文化产业“走出去”的项目;
(五)文化与旅游、科技、农业、互联网、金融等融合发展的项目;
(六)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引及落地,重大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或课题研究;
(七)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集聚发展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
(八)对提升城市文化品质影响较大的,具有较好产业带动效应的重大文化活动;
(九)提升文化消费软硬件环境,搭建文化贸易平台,拉动文化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的项目;
(十)影视动漫、网络文学、网络视频、多媒体软件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
(十一)新晋四上文化企业;
(十二)浙江省文化产业品牌培植行动入选单位,主要包括新入选的浙江省龙头文化企业、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和浙江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的运营单位及省级以上的同类型荣誉获得单位;
(十三)其他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且经认定对普陀文化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平台、单位。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补助上限为50万元。
第十条 分配方式
结合普陀实际,对专项资金进行分类分配。
(一)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单位、部门、机构团体申请文化产业项目专项经费的,经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分配。
(二)其他专项资金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配到具体单位。全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的对象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专项资金应提出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印发相关资金申报通知。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照通知要求,对自身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后,于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以上申报程序、评审程序适用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情形。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委宣传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意见,报区财政审核,由区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宣传、财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对口检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形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经核实,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纳入省、市转移支付扶持的重点项目,按省、市转移支付扶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22〕324 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4/6/26/art_1229698828_1662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