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8〕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2023年出台的《舟山市普陀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普财农﹝2023﹞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印发
附件:
舟山市普陀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8〕70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村级防疫员、疫情测报点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经费)是区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基层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列入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的病种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的病种执行。
第五条 动物防疫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及使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资金,同时做好受补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核。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受补对象的资格条件初审及相关资料上报。
第六条 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方针和“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处置原则,在动物防疫经费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动物防疫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动物疫病监测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区委、区政府支持的其它动物防疫重点工作支出。除需据实结算的资金外,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在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经费。但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的资金。我区纳入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病种包括: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小反刍兽疫、犬类狂犬病。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新增动物疫病病种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会商确定。
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舟普农〔2022〕56号)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和部分人畜共患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我区纳入强制扑杀的病种包括:非洲猪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兽疫、家畜的布病、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其它动物疫病如果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扑杀措施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因防控非洲猪瘟需要被强制扑杀的生猪,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舟政办发〔2019〕102号)的规定实施补助,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
因防控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需要被强制扑杀的畜禽补助标准为:生猪800元/头;肉牛、耕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羊500元/头;家禽50元/羽,其它畜禽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在组织畜禽扑杀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机械、人工费等其他费用由所在地镇(街道)承担。
第十条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的补助,具体包括组织开展动物检疫、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情巡查、应急处置、扑疫、从业人员防护、疫苗储运、免疫注射、免疫标识佩戴、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助,购买免疫服务等。补助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
镇(街道)的补助经费原则上以全区近三年平均每年基层动物防疫经费补助总额÷全区年生猪防疫当量Í镇(街道)年生猪防疫当量(牛羊按1:1、家禽按5:1折合成1头猪当量)为基数,再根据各镇、街道畜禽饲养量、购买免疫服务、村级防疫员配备人数、强制免疫计划落实、疫情应急处置等防疫工作完成情况和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的数量等综合因素,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商区财政局进行安排。
动物诊疗机构补助经费:按实际犬只狂犬病国产疫苗免疫数量×30元/头·次。
因镇(街道)村级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或因动物疫病强制采样监测造成畜禽应激死亡的,由所在镇(街道)按照畜禽扑杀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自行免疫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因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动物疫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信息报送等工作补助。补助对象为被采集样品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所有者。补助标准:血样:生猪、牛、羊50元/份,犬、家禽等小动物20元/份,蛋、肉、内脏等动物产品按实际市场价予以补助。采样任务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另行发文下达,补助数量按实际采集到的有效样品数计算。
第十二条 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补助。养殖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病死(害)动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集中收集点或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舟普农〔2022〕142号)要求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根据强制免疫计划和免疫需求,到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疫苗和免疫标识,并登记备案。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地(场)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和应免数量等情况核发疫苗和免疫标识。已纳入“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强制扑杀补助由组织扑杀畜禽的镇(街道)填写《普陀区畜禽扑杀补助申请表》(附件1),连同扑杀处理照片(可用电子版)及其它有关材料,于扑杀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区农业农村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商区财政局后给予下拨。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监测补助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填写《普陀区动物疫病监测补助表》(附件2),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商区财政局后给予下拨。动物疫病监测补助结算期限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违规饲养或经营畜禽发生疫情被扑杀的(包括在禁养区内饲养的);
(二)不按规定免疫或使用非法定疫苗经营单位提供的疫苗而发生疫情被扑杀的;
(三)不按省市有关规定从外地调入的病畜禽、同群病畜禽被扑杀的;
(四)隐瞒疫情或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五)不执行或不配合强制扑杀、消毒、隔离观察及检测的;
(六)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的;
(七)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无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扣减补助,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按有关法规处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养殖(免疫)档案、奶牛系谱,或养殖(免疫)档案、奶牛系谱记录不完整的,酌情扣减扑杀补助。
(二)因既无养殖(免疫)档案,又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法确定畜禽来源的,酌情扣减扑杀补助。
(三)被采样畜禽的抗体等指标检测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减动物疫病监测采样补助。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超范围超标准分配使用动物防疫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变化,适时修改完善本办法,并按照新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号起施行,原《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普财农〔2023〕11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4/7/8/art_1229698828_16627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