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4-152879 公开日期 2024-07-08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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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版及图解版)
发布日期:2024-07-0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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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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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随着现代化畜牧业产值稳步增长,全国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已经超过30%。动物疫病防控作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对推动我区乡村振兴、“菜篮子”保供和海岛特色畜牧养殖业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我区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使用

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的资金。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我区纳入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病种包括: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小反刍兽疫、犬类狂犬病。

对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舟普农〔2022〕56号)的要求执行。

(二)明确强制扑杀补助经费使用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和部分人畜共患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安装上级要求有关规定,我区纳入强制扑杀的病种包括:非洲猪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兽疫、家畜的布病、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

强制扑杀动物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防控非洲猪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需要被强制扑杀的畜禽补助标准为:生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肉牛、耕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羊500元/头;家禽50元/羽,其它畜禽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三)明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的补助,结合我区实际,具体包括组织开展动物检疫、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情巡查、应急处置、扑疫、从业人员防护、疫苗储运、免疫注射、免疫标识佩戴、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助,购买免疫服务等。补助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

镇(街道)的补助经费原则上以全区近三年平均每年基层动物防疫经费补助总额÷全区年生猪防疫当量镇(街道)年生猪防疫当量(牛羊按1:1、家禽按5:1折合成1头猪当量)为基数,再根据各镇、街道畜禽饲养量、购买免疫服务、村级防疫员配备人数、强制免疫计划落实、疫情应急处置等防疫工作完成情况和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的数量等综合因素,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商区财政局进行安排。

动物诊疗机构补助经费:按实际犬只狂犬病国产疫苗免疫数量×30元/头·次。

因镇(街道)村级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或因动物疫病强制采样监测造成畜禽应激死亡的,由所在镇(街道)按照畜禽扑杀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自行免疫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因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不予补助。

(四)明确动物疫病监测补助经费使用

动物疫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信息报送等工作补助。补助对象为被采集样品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所有者。补助标准:血样:生猪、牛、羊50元/份,犬、家禽等小动物20元/份,蛋、肉、内脏等动物产品按实际市场价予以补助。采样任务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另行发文下达,补助数量按实际采集到的有效样品数计算。

(五)明确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使用

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补助。养殖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病死(害)动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集中收集点或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舟普农〔2022〕142号)要求执行。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农业科 副科长潘耀伟0580-3062958;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站 站长胡磊挺,电话:0580-3805263。

图解版:

政策原文:http://www.putuo.gov.cn/art/2024/7/8/art_1229698819_1662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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