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普陀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陀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我区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的转贷资金压力,积极防范和化解资金链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决定设立普陀区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贷资金,是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性资金临时性短缺,需要政府为其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应急转贷资金项目由区财政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陀监管支局、区政府办(金融)等单位共同参与。区财政局负责转贷业务的统筹和管理,并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业务;区政府办(金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陀监管支局负责协调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运作。
第四条 资金规模及来源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由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资金安排,并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收取财务成本。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在普陀区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济纠纷诉讼;
2.申请对象应具备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条件或资质;
3.申请对象的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在舟山市范围内,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对象的贷款性质原则上为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转贷流程
(一)常规转贷业务。
1.转贷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相关转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对象填写的《普陀区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经贷款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批准同意续贷,其负责人或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已签名或盖章的信贷审批书,特殊情况除外;
(3)原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抵押、保证等合同;
(4)收款收据;
(5)首次申请对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或经营者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2.审核批准。
相关转贷机构收到申请对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工作,同时查询申请对象是否存在涉诉或被司法执行的情况。经充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后,确定转贷意向,根据资金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计划,通知申请对象是否同意转贷。
3.签订合同。
申请对象根据相关转贷机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4.转贷期限。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转贷期限原则上控制在7日内(含7日),特殊情况除外;
5.转贷业务费。
(1)转贷业务费实行分档收取,并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借款期限在7日内(含7日)的,转贷业务费按照年化9%收取;超过7日的,超期天数的转贷业务费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4倍收取,特殊情况除外。政府帮扶类企业按政府相关意见执行。
(二)“T+0”转贷业务
“T+0”转贷业务是指通过整合相关转贷机构和贷款银行的业务流程,当天完成还贷和放贷手续的一种转贷模式。
1.转贷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贷款到期前半个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由贷款银行编制《银行同意转贷汇总表》,经其支行负责人或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签名及加盖银行公章后交于相关转贷机构,相关转贷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同时查询申请对象是否存在诉法涉诉及司法执行情况,根据资金安排情况通知银行是否同意转贷。
2.签订合同。
相关转贷机构委托贷款银行与申请对象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3.转贷期限。
“T+0”转贷业务原则上当天完成。
4.转贷业务费。
“T+0”转贷业务费按照年化9%收取,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资金调拨和审批权限
(一)资金调拨权限。
转贷资金实行分批注入。相关转贷机构按申请对象转贷实际所需提出资金调拨申请,按规定权限进行报批后调拨。单笔资金调拨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局长审批;单笔资金调拨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审批。
(二)转贷审批权限。
单笔转贷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经相关转贷机构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单笔转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尽职免责
若转贷资金出现损失,但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遵照转贷业务流程规范办理,资料收集完备,手续办理合规,不存在因业务操作上的失误而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2.转贷资金发放前与贷款银行积极沟通,已对借款人的涉诉和被执行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在转贷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或资产被查封或被冻结,致使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3.不存在因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与转贷申请企业和贷款银行相互勾结或利益输送,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4.当企业出险有可能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或重大群体性债务危机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决议介入提供转贷资金支持,依照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但因外部原因出现风险,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报告风险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1日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