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4-153542 公开日期 2024-08-12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行〔2024〕24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12-2024-0008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舟山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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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了推动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印发《浙江省舟山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舟山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2日

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普陀大健康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市科技部门专项安排用于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期限为三年,2024-2026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以下以下简称“区卫健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卫健局主要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工作;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会同区卫健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注册地在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科研服务平台及社会组织,重点用于园区服务场所管理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奖补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包括运营服务、活动支持、科研激励、组织激励、成长奖励、孵化器建设等。

第八条 补助内容及标准

1、运营服务。主要支持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管理与服务、合作交流与宣传、服务绩效统计与考核等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第三方运营服务模式。

2、活动支持。

支持舟山市普陀区生命健康产业联合会开展活动,推进普陀大健康产业发展。生命健康产业联合会每年完成组织1次健康类企业家座谈会;牵头组织1次园区内企业外出考察交流活动;推荐介绍至少5家健康类企业到普陀考察参观的,每年最高给予支持资金5万元。

3、科研激励。

鼓励支持园区内企业积极申报科研课题,资金用于弥补科研经费不足。园区内企业以主要承担者身份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市级课题的,分别予以每个课题主要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奖励。科研激励资金额度每年最高15万元。

4、组织激励

支持罕见病患者组织在普陀快速聚集,凝聚患者力量,推动罕见病药物研发产业发展。在民政局正式登记备案的罕见病患者组织,并在普陀区内正常开展活动的,最高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

5、成长奖励

支持园区内更多企业尽早毕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给予自孵化器成立以来毕业企业一次性成长奖励2万元。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区卫健局于每年12月前完成奖励资金拨付。

6、园区建设

主要包括园区环境建设、合作交流与宣传活动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如区级已有相关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卫健局会同区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和本办法规定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和区卫健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48.pdf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4/8/16/art_1229698828_1663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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