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4-153711 公开日期 2024-08-2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办〔2024〕4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01-2024-0004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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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0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旧城改造工程,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稳定房地产企业,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普陀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普陀区房屋征收部门针对被征收住宅用房签订涉及货币安置的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按协议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发放的,在特定时间、区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银行承办房票出具、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

房屋征收出资单位负责征收资金(含购房补助及利息)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由征收部门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统一收支管理,形成房票征收资金池的良性循环。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保障、房产企业管理、商品房市场控价维稳及房产超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确保房产超市的房源质量优、价格惠、可选性强,且在超市的实售价不高于市场实际成交价。

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普陀区现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包括六横镇,不包括普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辖区范围)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在上述房屋征收项目中,选择货币安置及产权货币相结合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进行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房票应当记载征收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购房补贴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原房评估价值。

第七条  其他相关补偿补助、奖励等均以货币形式在被征收人按协议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4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房票限定在普陀区现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包括六横镇,不包括普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辖区范围)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房票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商业用房、法拍房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为房票记载人(包括被征收人直系亲属)

第九条  房票自发放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12个月。

第十条  房票的发放、转让、兑付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房票的发放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票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相结合安置的补偿协议且按协议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明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一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出具的房票原则上不超过2张,被征收人涉及多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票面金额不能小于50万元/张。

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部分原房评估价值剩余高于30万的,可以选择房票;剩余低于30万的,以货币形式补偿,不予发放房票。

(二)房票的转让

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

房票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三)房票的兑付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票记载人购买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及商业用房,购房合同双方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结算点办理登记锁定等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结算款项将在兑付手续办理后45个工作日内发放

(四)房票结算

1.购房房票结算

经购房使用的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助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购房补助:补助对象仅限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包括直系亲属)

购买房产超市内商品房商业用房、法拍房的被征收人,自发放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8%的补助;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2%的补助;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助。

购买房产超市外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商业用房、法拍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房票购房的,可以凭征收安置协议享受本办法购房补助;房票转让后的受让人不能享受该转让房票的购房补助。

具体购房补助由被征收人在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凭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申请发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及新建商铺的必须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到征收部门备案登记并到房管部门备案锁定才可申请发放。办理不动产证不得更名或退房,确需更名或退房的需经征收部门同意,并退还购房补助款方可办理。被征收房屋未按时腾空或购买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2.未购房房票结算

未购房使用的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未购房的房票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现金;房票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不得申请兑现。

3.房票利息结算

经购房使用的房票利息按月利率1.2‰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持有未购房房票申请兑付的,按月利率1.2‰进行结算;房票受让人因超出兑付期限被取消购房资格的,房票利息按照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利息计算截止日为兑付日。

第十一条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法拍房等特殊情况按相关部门规定认定办理。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购买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及商业用房的,出具房票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购买现房的凭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申请兑付;购买期房的,凭购房买卖合同并经征收部门备案登记、房管部门备案锁定后才可申请兑付

第十三条  房票记载人已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本办法2024919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规定。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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