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区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以货币安置、产权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纯货币补偿,产权安置则通过“拆一还一”的产权调换实现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货币安置对资金现金流要求高,支付压力大,产权安置周期漫长且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的多样化需求,两种安置方式无法兼顾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与对被征收人高效率的微观配置。为加快推进普陀区旧城改造工程,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稳定房地产企业,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我办增加了“房票”安置方式。“房票”赋予被征收人更大范围的自由选择权,对被征收人的微观配置效率更高;同时由于政府深度参与安置,且房票的补助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购房范围,从而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便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文本)》(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56号)
5、《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房票的简述
适用对象:普陀区现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包括六横镇,不包括普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辖区范围)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货币相结合安置,且自愿选择房票进行安置补偿的,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
适用范围:房票限定在普陀区现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包括六横镇,不包括普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辖区范围)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房票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商业用房、法拍房。
适用期限:房票自发放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12个月。
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原房评估价值。(其他相关补偿补助、奖励等均以货币形式在被征收人按协议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4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被征收人。)
(二)房票的使用
1、房票的发放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票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和货币相结合安置的补偿协议且按协议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明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一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出具的房票原则上不超过2张,被征收人涉及多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票面金额不能小于50万元/张。
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部分原房评估价值剩余高于30万的,可以选择房票;剩余低于30万的,以货币形式补偿,不予发放房票。
2、房票的转让
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
房票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3、房票的兑付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票记载人购买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及商业用房的,购房合同双方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结算点办理登记锁定等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结算款项将在兑付手续办理后45个工作日内发放。
4、房票的结算
(1)购房房票结算
购房房票结算
经购房使用的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助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购房补助:补助对象仅限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包括直系亲属)
购买房产超市内商品房、商业用房、法拍房的被征收人,自发放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8%的补助;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2%的补助;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助。
购买房产超市外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商业用房、法拍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房票购房的,可以凭征收安置协议享受本办法购房补助;房票转让后的受让人不能享受该转让房票的购房补助。
具体购房补助由被征收人在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凭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申请发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及新建商铺的必须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到征收部门备案登记并到房管部门备案锁定,才可申请发放。办理不动产证前不得更名或退房,确需更名或退房的需经征收部门同意,并退还购房补助款方可办理。被征收房屋未按时腾空或购买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2)未购房房票结算
未购房使用的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未购房的房票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现金;房票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不得申请兑现。
(3)房票利息结算
经购房使用的房票利息按月利率1.2‰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持有未购房房票申请兑付的,按月利率1.2‰进行结算;房票受让人因超出兑付期限被取消购房资格的,房票利息按照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利息计算截止日为兑付日。
(三)其他规定
1、房票的继承
房票记载人已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2、房票的挂失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3、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规定。
四、常规问题解答
问:房票票面金额如何确定?
答:房票的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原房评估价值。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中的房票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0万元,可选择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房票,也可以选择两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房票;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且货币补偿部分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0万元,扣去产权安置部分原房评估价之后,剩余货币补偿部分原房评估价值为30万元,则房票票面金额为30万;低于30万的,以货币形式补偿,不予发放房票。
票面金额仅与被征收房屋的原房评估价值相关,其他相关补偿补助、奖励等均以货币形式根据相关规定按期发放给被征收人。
问:房票购房补助中“票面购房使用部分”如何计算?
答: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总价认定,房款总价高于票面金额的,按票面金额结算。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房屋总价为200万元,房票票面金额为300万元,则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为200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计算购房补助;如房屋总价为400万元,房票票面金额为300万元,则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为300万元,以300万元计算购房补助。
问:一张房票能购买几套房子?
答:一张房票可以购买多套商品房,但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如房票记载人使用一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按照兑付日期结算;房票记载人使用一张房票购买三套商品房,则需要在第三套房购房合同签订完后进行一次性统一兑付。
问:房票能否购买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
答: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或存量住宅用房及商业用房的,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车位、车库、附属用房等)可以结算在内,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不享受本办法购房补助。房票不可用于单独购买附属设施。
问:房票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享受该房票的购房补助?
答: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房票购房的,可以凭征收安置协议享受本办法购房补助;房票转让后的受让人不能享受该转让房票的购房补助。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普陀区旧城改造中心政策法规科,解读人:张怡玲;联系方式:0580-3860992。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