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颁布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现对《普陀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舟普农〔2021〕30号)若干条款进行修订。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推进和美乡村三大行动指导意见(2024—2027年)》的通知(浙委农办发〔2024〕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和美乡村建设导引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村整建办〔2023〕10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数智生活馆建设指南(1.0版)》的通知,《舟山市全面打造“一带一路一画廊”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工作计划(2023-2027年)》(舟委农办〔2023〕29号)文件,现对管理办法若干条款进行修订。
二、起草重点
一是完善区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二是完善区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三、主要内容
修订了第三章第十五条区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第1点和第4点;第十六条区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第1点和第4点。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2日起实施。《关于修订<普陀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舟普农〔2024〕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 刘星铄
联系方式:0580-3809115
政策原文:舟普农〔2025〕6号(财政).pdf
原文链接:http://www.putuo.gov.cn/art/2025/1/23/art_1229699036_1665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