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8件;拟修改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暂时有效;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6件。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在本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被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或文件执行时效已经终止的,按原时效执行。
除上述继续有效和暂时有效的文件,以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3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名义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拟修改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待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和暂时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政府(区政府办)继续有效文件目录
2.区政府(区政府办)废止(失效)文件目录
3.区政府(区政府办)拟修改文件目录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