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5-01020 公开日期 2025-03-0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舟普政办〔2025〕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01-2025-0004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区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0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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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论述,把区委区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关爱落实落细,进一步提升劳模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助力现代化新普陀建设,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落实区级劳模(含舟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下同)待遇通知如下:

一、开展春节慰问

区级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二、发放荣誉津贴

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区级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三、落实医疗补助

(一)参加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区级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二)未参加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区级劳模,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由镇、街道、管委会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四、区级劳模被评为全国、省、市级劳模,按最高一档的标准计发春节慰问金、荣誉津贴,给予医疗补助,不累计享受。

五、区级劳模享受春节慰问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待遇的资格由区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工会)负责审核、报批。

六、因各种原因撤销劳模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七、经费来源及列支。

(一)区级劳模的春节慰问金由区总工会解决。

(二)未列入社保和医保的区级劳模,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由镇、街道、管委会解决。

(三)列入社保和医保的区级劳模,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由区财政解决,分别通过社保机构和医保机构落实。

(四)以上第23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本通知自202571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4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区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区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图解】《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区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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