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论述,把区委区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关爱落实落细,进一步提升劳模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助力现代化新普陀建设,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落实区级劳模(含舟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下同)待遇通知如下:
一、开展春节慰问
区级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二、发放荣誉津贴
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区级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三、落实医疗补助
(一)参加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区级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二)未参加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区级劳模,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由镇、街道、管委会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四、区级劳模被评为全国、省、市级劳模,按最高一档的标准计发春节慰问金、荣誉津贴,给予医疗补助,不累计享受。
五、区级劳模享受春节慰问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待遇的资格由区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工会)负责审核、报批。
六、因各种原因撤销劳模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七、经费来源及列支。
(一)区级劳模的春节慰问金由区总工会解决。
(二)未列入社保和医保的区级劳模,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由镇、街道、管委会解决。
(三)列入社保和医保的区级劳模,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由区财政解决,分别通过社保机构和医保机构落实。
(四)以上第2、第3点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区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