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
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国函〔2020〕32号)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试点包括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
第二条 强化市场主导,以推动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为契机,统筹引资、引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商务局、区自贸中心、区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试点工作联合会商机制(以下简称联合会商机制),具体负责试点企业设立、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引导和督促试点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合会商机制认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联合会商机制认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与试点工作,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六条 有效防范风险,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做好试点企业风险防控,做到“早发现,严打击”,有效防范出现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管理企业原则上注册
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
第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二)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本条以下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二)为促进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探索建立境外人民币回流通道,鼓励以人民币进行大宗商品贸易结算的相关国家机构投资者设立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
(三)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十二条 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作为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第三章 试点运作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在名称中须加注“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字样。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可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三)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舟山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舟山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
第四章 试点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的,应向普陀区人民政府递交试点申请材料,经联合会商机制认定,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出具认定通知书后,到拟注册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司制的试点企业还应按照商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合伙人人选名单);
(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五)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六)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八)联合会商机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动试点企业纳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片区重点产业,享受《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培育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对于在境外募资基金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试点企业,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向普陀区人民政府递交变更申请,经联合会商机制认定,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出具认定通知书后,由注册地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地;
(四)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五)增加或减少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
(六)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分立或合并;
(九)解散、清算或破产。
第二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二)修改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普陀区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试点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有关情况报普陀区人民政府备案后,撤销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七条 普陀区人民政府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属地责任,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二十八条 普陀区人民政府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完成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高级管理人员、委托的托管银行等情况报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专班”)备案,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普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督促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试点资格,并办理试点认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试点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0日起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