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跨境资金便利化水平,深化QFLP试点业务。
当前全国多个QFLP试点城市持续优化制度,如取消强制备案、拓展投资范围等,呈现出向更高水平开放、更便利市场化机制演进的趋势。普陀区吸取先行经验,深入调研市场主体需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在延续市级《QFLP暂行办法》总体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两大重点优化:
1.放宽备案要求
借鉴深圳、海南、天津等自贸试验区先行经验,对完全由境外出资人发起设立的QFLP基金,取消强制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放宽投资范围
依据国家外汇局2023年12月新规及上海等地做法,删除“不得投资房地产”等限制性条款,允许投资非住宅类不动产,增强基金灵活性与市场适配度。
三、关键词解释
QFLP: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允许境外投资者以有限合伙形式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市场的股权项目。
无备案运行:本次办法中提出的“取消强制备案”,是指对于完全由境外出资人发起设立的QFLP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再强制要求备案。这一调整有助于提升政策灵活性与资金运作效率。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综合事务中心
解读人:张伊芮
联系方式:0580-3023070
政策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 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