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5-154402 公开日期 2025-07-0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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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0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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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跨境资金便利化水平,深化QFLP试点业务

当前全国多个QFLP试点城市持续优化制度,如取消强制备案、拓展投资范围等,呈现出向更高水平开放、更便利市场化机制演进的趋势。普陀区吸取先行经验,深入调研市场主体需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在延续市级《QFLP暂行办法》总体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两大重点优化:

1.放宽备案要求

借鉴深圳、海南、天津等自贸试验区先行经验,对完全由境外出资人发起设立的QFLP基金,取消强制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放宽投资范围

依据国家外汇局202312月新规及上海等地做法,删除“不得投资房地产”等限制性条款,允许投资非住宅类不动产,增强基金灵活性与市场适配度。

三、关键词解释

QFLP: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允许境外投资者以有限合伙形式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市场的股权项目。

无备案运行:本次办法中提出的“取消强制备案”,是指对于完全由境外出资人发起设立的QFLP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再强制要求备案。这一调整有助于提升政策灵活性与资金运作效率。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综合事务中心

解读人:张伊芮

联系方式:0580-3023070

政策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区块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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