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高质量推进城市社区“幸福食堂”建设,加快提升助餐服务管理水平,根据《舟山市城市社区“幸福食堂”建设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23〕1号)《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幸福食堂”运营管理的方案>的通知》(舟民养〔2025〕3 号)和《舟山市城市社区“幸福食堂”奖补实施办法》(舟民福〔2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资金支持,推进城市社区“幸福食堂”助餐服务模式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奖补类型及资金来源
奖补类型主要分为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由市、区两级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幸福食堂按市级奖补办法执行,区级幸福食堂按照区级奖补办法执行。
三、奖补标准
(一)建设补助
幸福食堂加盟店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建设补助,总投入低于1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补助(含市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
对正常运营的“幸福食堂”,综合考虑就餐人次、老年人满意度、卫生情况、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根据年度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具体运营补助综合评价细则详见附件2),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市级或区级补助资金。
1.年度老年就餐人次达4万人次及以上且综合评价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
2.年度老年就餐人次达3-4万人次且综合评价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
3.年度老年就餐人次达2-3万人次且综合评价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
4.年度老年就餐人次达1-2万人次且综合评价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
5.年度老年就餐人次在0.5-1万人次且综合评价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
6.年度老年就餐人次在0.3-0.5万人次且综合评价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0.5万元/年;
7.年度老人就餐人次在0.3万以上且综合评价分在75分-84分之间的,奖励相应降低一个档次;
8.年度老年就餐人次在0.3万人次以下的或综合评价分75分以下的不予补助。
四、有关要求
“幸福食堂”项目建成并运营后,区民政局牵头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舟山市普陀区城市社区“幸福食堂”奖补申请表》和第三方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给予补助。社区“幸福食堂”各类奖补资金务必专款专用。为鼓励应建早建,建设补助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涉及该办法各事项的解释由普陀区民政局负责。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城市社区“幸福食堂”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普民福〔2024〕7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