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普陀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陀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陀建成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方便市民生活,展示城市风貌,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舟山市城市管理导则(试行)》,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建成区城市照明的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民生、节约能源、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普陀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临时性用于营造氛围的景观照明适用本办法。户外广告、店牌店招、商业橱窗及门前灯饰等不适用本办法。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五条 根据现有管理体制,普陀区建成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权责划分如下:
(一)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是本区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成区照明工作进行维护、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成区照明专项规划。
(三)本区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和月度、季度、年度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城市照明亮化设施、设备完好状况;各种城市照明亮化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等。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七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 本区鼓励在城市照明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管理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九条 本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 预移交和移交应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体,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市政公共部分),建成移交后由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民住宅楼楼宇景观照明可以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移交产权后交由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三)其他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本建成区景观照明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假日(包括重大庆典活动)三个等级开放和管理。
(一)平日是指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节假日期间除外)。
开灯范围为重点街路临街单位的平日景观照明设施,建(构)筑物的平日景观照明设施,市政公园广场的平日景观照明。平日景观照明开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23时;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22时30分。
(二)一般节假日指每周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六一”“七一”“八一”的前一天和当天。
开灯范围为重点街路临街单位的节日景观照明设施,建(构)筑物的节日景观照明设施,市政公园广场的节日景观照明。景观照明开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为每日24时;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为23时。
(三)重大节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规定放假的前一天和放假期间。
开灯范围为全区所有街路的景观照明和临时性节日营造气氛景观照明。开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为次日凌晨01时。
(四)其他重大活动的景观照明开放日期和时间,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另行通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实施市政公用部分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日常养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9%,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路、支路、背街小巷的亮灯率达到96%;
(二)向社会公布报修电话,接受24小时报修;
(三)除灯具更换外,城市照明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十五条 为美化市容和节日景观需要所设置的非经营性的城市景观照明,其产权单位或者营运单位应当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并保障运行安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8%。景观照明电费采取政府补贴制,补贴比例根据建(构)筑物的性质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一般电费承担原则为:
(一)公共建筑构筑物上和居民住宅楼上的景观照明运行电费由政府承担,鼓励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居民住宅楼时安装外墙轮廓线条灯(由物业日常维护),政府给予电费补助;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景观照明运行电费由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
(三)商业经营类的补贴年运行电费的30%—50%;
(四)办公写字楼的补贴年运行电费的50%—70%;
商业经营类自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的景观照明,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况进行补助。
商业经营类和办公写字楼的年照明电费补贴比例根据实际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
第十八条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组织评估城市照明维护和管理单位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推广智能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先进的照明节能技术,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和管理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九条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需要对城市照明实施节能改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应当在符合相关照明标准的前提下实施。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从事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条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对城市照明维护和管理等单位开展节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普陀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