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办)
办公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3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令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80-3095020
传真号码:0580-3097398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putuo.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44&groupid=9272&userids=G|9272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www.putuo.gov.cn/col/col1443577/index.html;指定地点为:东港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大厅;联系电话:0580-3095020。
本机关还将采用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一级目录有“组织机构、人事信息、公开信息、建议提案、行政权力、政府会议、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涉及党工委办事处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活动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办)。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受理点设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办),办公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36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令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80-3095020;
传真号码:0580-3097398;
邮政编码:316102。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putuo.gov.cn/col/col1443577/index.html)点击“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街道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36号;
联系电话:0580-3095020;
传真号码:0580-3097398;
邮编:316102。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处理程序和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街道纪工委举报。举报电话:0580-3091038。
六、救济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